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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28365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资产行政强制程序及流程图

1.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违法取得的资产采取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

(1)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2)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2.审计组报告审计机关,予以制止,并获取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决定进行封存,由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封存通知书并提交法制审核(审理)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封存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封存依据;

(3)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名称、数量等;

(4)封存期限;

(5)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被审计单位正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正在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紧急情况下,审计人员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当场予以封存,再补送封存通知书。

3.法制审核(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封存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2)封存决定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3)被审计单位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4.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由审计组将封存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告知被审计单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被审计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审计组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6.封存。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封存清单一般登记封存资料的名称、数量,封存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封存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还应当列明存储介质的名称、规格等。

封存清单一式两份,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审计机关应当对存放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文件柜、保险柜、档案室、库房等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注明审计机关名称、封存日期并加盖审计机关印章。

7.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或者资产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获取审计证据,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处理。

审计机关在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并在双方持有的封存清单上注明解除封存日期和退还的资料或者资产,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资产的行政强制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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