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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28365关于印发《ora28365审计项目撤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ora28365审计项目撤点验收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ora28365审计项目撤点验收办法(试行)

 

 

                                                                             ora28365

                                                                             2017年5月10日

 附件:

ora28365

审计项目撤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审计项目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不断提升审计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是指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的项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市委组织部、国资委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等其它项目。

第三条  撤点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审计项目撤点验收工作由审计项目验收组组织实施,验收小组成员由局领导,项目牵头业务部门、法规处、计算机处、考核办、执法监督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审计项目一般由局领导负责主持验收。

(二)撤点验收的组织实施和相关服务工作由法规处负责。

第三条  验收程序及内容:

(一)审计组申请验收。一般在计划撤点前5个工作日,审计组经承办审计项目的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报法规处备案,法规处在接到审计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理,报主持项目验收的局领导审批。

(二)审计组准备验收资料。

审计组要向法规处提交以下资料:

1.审计组汇报材料;

2.审计实施方案及审计通知书;

3.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取证单、审计记录、支撑证据等(按汇报材料审计发现主要问题的顺序排列)。

审计组汇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2.审计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事实定性及依据;

4.审计目标实现情况;

5.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方法及步骤;

6.审计复核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

7.数据分析疑点核实情况。

(三)确定验收会议时间。局领导同意组织验收后,由法规处组织相关人员,确定验收时间,通知审计组,审计组需在验收会议召开3天前将验收资料提交验收会议参会人员。

(四)召开验收会议。

验收会议由局领导主持,会议主要程序包括:

1.由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汇报审计项目情况,包括组织实施情况、审计方案执行情况,审计目标实现情况、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方法及步骤、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等;

2.法规处汇报审理意见;

3.验收组成员根据审计组汇报情况,进行提问,审计组成员负责进行答疑。

(五)验收组成员对审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是否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进行审计,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3.审计方法是否正确和恰当,是否正确和恰当地采用了内部控制测试、抽样审计、分析性复核、计算机分析技术等审计方法和手段;

4.审计程序是否合规,被审计单位是否提供了书面承诺;

5.审计发现的问题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案件线索;

    6.是否编写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了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验收组成员可向审计组查询相关事项。

(六)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组召开会议,每个成员依据审计组汇报、提问、答疑以及对审计资料的审核情况,提出审计组需要进一步开展的审计查证工作、需要补充和完善的证据和资料等,并发表验收意见,出具《审计项目撤点验收意见》,及时反馈给审计组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验收意见分为同意撤点和不同意撤点两种:

1.同意撤点。审计组能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工作,没有遗漏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对审计事项采取的审计方法正确和恰当,审计发现的问题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准确、适当,审计证据合法、完整,实现了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经审核未发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工作隐患,可以出具同意撤点的验收意见。

2.不同意撤点。审计组遗漏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对某些审计事项没有做到审深审透,对一些重要审计事项采取的审计方法不正确、不恰当,审计发现的一些问题事实不够清楚、定性不够准确,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够适当、充分,审计项目没有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存在明显的审计质量问题和工作隐患,应出具不同意撤点的意见,并要求审计组对有问题的审计事项重新审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审计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和整改工作后,须再行申请撤点,由审计组所在处室负责人复核同意后,报法规处审理,再报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  审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不得擅自撤离审计现场:

(一)审计项目未经审计项目撤点验收组验收的;

(二)审计项目撤点验收组做出了不同意撤点的验收意见,审计组对审计项目撤点验收组提出的整改要求未落实的或达不到要求的;

(三)验收会议审理意见未落实的。

 第六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应急审计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由ora28365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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